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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五组所反馈的问题隐患整改要求,使相关企业能够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现将通辽市特种设备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通辽市科尔沁区宏昊液化气站使用报废气瓶重大事故隐患
2026年7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通辽市开展工作期间,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宏昊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该站站内生活区车库中,存在1只已超过报废期限19年的非自有产权气瓶,该气瓶与燃气灶具连接并用于加工食物。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第4条a)项规定,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反馈后,立即责令通辽市科尔沁区宏昊液化气站停止使用该报废气瓶,并将气瓶送至气瓶检验站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报废处理),当日即完成整改。同时,监管部门已责令该站停产停业整顿(7月25日至8月9日),并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通辽市科尔沁区宏昊液化气站作出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一案双罚”。由纪检部门对行业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2026年7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在通辽市开展工作期间,在检查中发现通辽北方重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市承阳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尔沁区郝文宏货运部(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三家单位存在场(厂)内叉车未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驾驶员无证驾驶等问题。根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第4.10条a)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通辽北方重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辽市承阳机械有限公司)和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科尔沁区郝文宏货运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反馈后,立即责令三家单位停止使用涉事叉车。经限期整改,三家单位通过进行定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或将无证叉车自行清离出厂等方式,完成隐患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拟对通辽北方重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辽市承阳机械有限公司各作出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科尔沁区郝文宏货运部作出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十五万元;对三家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一案双罚”。由纪检部门对行业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站要对所有回收的报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建立登记台账,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处理,做到管理闭环。叉车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首次检验、使用登记、持证上岗等制度,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行为,常态化抓实抓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一方面,重点对液化石油气站人员持证、气瓶充装记录、报废气瓶处置、自有产权气瓶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排查;另一方面,以物流园区为重点开展叉车全覆盖排查,全面摸清叉车使用单位底数,全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坚决防范化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风险,持续筑牢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底线。 来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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